越南國會10月30日上午討論《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時,有代表提議禁止轉讓期房購買合同,同時規劃轉向工程完工後才允許銷售的政策,以遏制投機、哄抬價格並保護購房者。該建議將投機行為與正當轉讓需求混在一起,成為討論焦點。
經濟專家阮明豐認為,當前問題在於加強市場信息、反欺詐、限制過度廣告和其他監管措施,而非限制交易。他表示,禁止轉讓只會增加買賣雙方風險,無法解決根源問題;若強制企業建成100%才能銷售,開發商將完全依賴銀行貸款,資金長期沉澱,嚴重浪費社會資源並直接扼殺市場供應。
越南房地產協會代表也表示,禁止轉讓不等於消除投機、炒房,但必然收窄購房者的選擇權。若購房者遇到財務困難、家庭變故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將不知如何處理資產。該代表強調,政策不能只看市場負面而忽視市場本身存在的正當需求,應明確區分投資與投機,控制造成市場扭曲、哄抬價格、製造虛假稀缺、操縱交易或逃稅等投機行為。
保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潘計賢建議,與其全面禁止轉讓,國家應加強項目信息透明、管控經紀活動、監督異常交易,並嚴厲處理製造虛假交易、哄抬價格、操縱價格牟利的行為。對出現異常投機跡象的地區,可採取有期限且充分評估影響的管理措施。他表示,法律目標不是限制民眾正當交易權,而是建設透明、穩定的房地產市場,限制投機並保護真正有購房需求的人。
報道還以河內36歲信息技術員阮明俊為例。2025年初,他購買一套價值32億越南盾的公寓,首付近10億越南盾,餘款按施工進度貸款支付。公司裁員後他失業,家庭收入驟降,夫妻決定轉讓購房合同,以低於市價收回資金。一個年輕家庭接手並繼續向開發商付款,阮明俊得以擺脫財務壓力。他說,如果不允許轉讓購房合同,家庭不知如何承擔房貸。
律師潘計賢進一步分析,現行法律仍允許在滿足法定條件時轉讓期房購買合同,這是購房者的財產權和合法交易需求。實踐中,有人因需求變化、財務困難或投資計劃改變而必須轉讓合同,不能默認所有短期買賣都是消極投機。當前轉讓權已附帶法律狀態、糾紛、財務義務和確認程序等條件,應審視哪些規定缺失、哪些工具執行不力,而非默認所有轉讓交易都服務於投機。
全面禁令還可能產生意外後果。若購房者遇到財務困難且無法轉讓,可能不得不協商終止合同,面臨罰款或與開發商糾紛,協商不成最終可能演變為訴訟。更危險的是,當交易需求依然存在,市場可能出現授權書、手寫字據或無法保障權益的買賣承諾,正式交易收窄而地下交易風險增加,給稅收管理和資金流監控帶來困難,市場透明化目標可能適得其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