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一名出租房屋的納稅人按舊規定預繳了2026年上半年稅款,政府隨後將免稅收入門檻提高至每年10億越南盾並追溯至年初,其已繳稅款因此屬於可抵扣或退還範圍。但稅務系統尚未顯示多繳金額,納稅人詢問是否必須再次提交補充申報,當地稅務部門援引多項法規作出說明。

據政府電子報報道,納稅人阮春午於2026年2月1日就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期提交01/TTS表申報,申報收入4.8億越南盾,並足額繳納3550萬越南盾稅款,其中增值稅2400萬越南盾、個人所得稅1150萬越南盾。2026年4月29日,政府頒佈第141/2026/NĐ-CP號法令,將無須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收入門檻提高至每年10億越南盾,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按此規定,阮春午已繳的3550萬越南盾屬於可抵扣或退還範圍,但他在電子稅務系統查詢時,系統仍未顯示多繳金額。

阮春午因此提出一系列問題:是否必須提交第二次補充申報,將本期計稅收入、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調整為0,系統才會記錄多繳;第18/2026/TT-BTC號通知第8條第2款關於已按第40/2021/TT-BTC號通知申報納稅者不再調整的規定是否適用於他;若需補充申報,電子稅務系統是否仍允許使用舊版01/TTS表,還是必須改用新版01/BĐS表;若必須現場提交,退稅申請材料包括哪些文件;何時可以提交退稅申請;退稅辦理時限多長。

胡志明市第12稅務所援引第68/2026/NĐ-CP號法令第12條第2款、第18條第3款,第141/2026/NĐ-CP號法令第1條第1款,第18/2026/TT-BTC號通知第8條第1款、第2款,以及第89/2026/TT-BTC號通知第42條、第56條第6款和第7款等規定作出答覆。關於申報,第18/2026/TT-BTC號通知第8條第1款規定,屬於第68/2026/NĐ-CP號法令第18條第3款情形的,可按舊版01/TTS表申報調整2025年實際應稅收入,並按新版01/BĐS表申報2026年收入;第2款規定,已按第40/2021/TT-BTC號通知申報納稅的,不再調整。

關於多繳處理,第89/2026/TT-BTC號通知第42條規定,有稅款識別碼的多繳款項先用於抵扣欠稅或下次應繳稅款;抵扣後無欠稅的,納稅人可按規定提交退稅申請。第56條第6款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者多繳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依據申報信息辦理退還,納稅人無須提交退稅材料;第7款規定其他稅種及款項的退還須提交01/ĐNXLNT表申請文件。關於時限,第252/2026/NĐ-CP號法令第31條規定,稅務機關須在收到退稅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

第12稅務所表示,建議阮春午根據實際申報納稅情況對照上述規定辦理,如有疑問可聯繫該所個體經營戶管理支持第一組(地址:胡志明市新泰協坊阮映壽街282B號)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