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的《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獲取法》草案出現新調整。根據人民報獲得的2026年11月1日修正方案,草案刪除了此前10月3日版本中“未滿18歲者登記捐獻須經代表人同意”的內容,改為只有年滿18歲者才可登記捐獻人體組織、器官及遺體。這意味著未滿18歲者不再屬於可登記捐獻的群體。
不過,不能登記捐獻並不等於未成年人完全不能在生前捐獻組織。修正方案仍允許未滿18歲者在特殊情況下捐獻再生組織,但範圍已明顯收窄:僅限捐給親兄弟姐妹,且不包括血液及血液成分。此類捐獻須在無合適成年捐獻者的情況下進行,並須取得生父、生母的書面同意。與上一版草案相比,修正方案刪除了未滿15歲者可向父母捐獻再生組織的情形。
草案同時補充多項程序要求,以確保捐獻出於真實自願。未滿18歲的捐獻者及其生父、生母均須接受獨立諮詢;採集機構須成立由醫療、法律和心理專家組成的諮詢委員會評估個案,委員會成員不得直接參與該例的組織採集或移植。此外,判定捐獻者是否符合條件的醫生,須獨立於作出移植診斷、指定或向捐獻者提供諮詢的醫生。
在死後捐獻方面,修正方案明確登記捐獻只體現個人意願,並不意味著此人去世後必然採集其組織或器官。草案規定,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採集人體器官,須取得捐獻者代表人的書面同意,即使捐獻者此前已登記或已出具同意捐獻的書面文件。代表人按生父、生母、配偶、親生子女、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順序確定。
草案還調整了商業活動與禁止行為的邊界。部分由組織、細胞、血漿製成的產品用於治療和科研時,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出於商業目的生產、保存和供應,但禁止買賣非再生組織和人體器官。草案新增禁止誘騙、欺騙他人捐獻組織或器官,禁止非法干預國家人體組織、器官管理數據庫,並禁止在未經有權機關批准的情況下開展臨床試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