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在會場討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根據11月1日提交的修正方案,只有年滿18週歲者才可登記捐獻人體組織、器官及遺體,未滿18歲者不再屬於可登記捐獻的群體。此前10月3日的草案曾規定,未滿18歲者登記捐獻須經代表人同意,這一內容在修正方案中被刪除。
不能登記捐獻並不意味著未滿18歲者完全不能活體捐獻。修正方案仍允許未滿18歲者在特殊情況下捐獻可再生組織,但範圍已收窄:僅限向親兄弟或親姐妹捐獻,且不包括血液及血液成分。捐獻須在沒有合適的成年捐獻者時方可進行,並須取得生父、生母的書面同意。與先前草案相比,修正方案還刪除了未滿15歲者向父母捐獻可再生組織的情形。
對於年滿18歲但尚未登記捐獻者,草案明確了活體捐獻的範圍,包括生父、生母、親兄弟姐妹及親生子女。為確保捐獻出於真實自願,草案要求未滿18歲的捐獻者及其生父、生母均須接受獨立諮詢。採集機構須成立由醫學、法律和心理專家組成的諮詢委員會進行評估,參與諮詢者不得直接參與該例的採集或移植。決定捐獻者是否符合條件的醫生,也須獨立於診斷、移植指徵或諮詢醫生。
草案還調整了死後捐獻的執行規則。登記捐獻僅體現個人意願,並不意味著此人去世後必然摘取組織或器官。草案規定,在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摘取人體器官,須有代表人的書面同意,即使捐獻者生前已登記或已出具同意書。修正方案以“捐獻者代表人”取代籠統的“家庭成員”,並按生父、生母、配偶、親生子女、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順序確定同意權人。
此外,修正方案刪除了急救時採集可再生組織以及為本人採集已無法使用之身體組織的情形。越南政府解釋稱,刪除這些情形旨在避免被利用來摘取組織。草案繼續禁止買賣不可再生組織和人體器官,並補充規定,禁止運送、組織或為外國人入境越南違規捐獻、移植提供便利。衛生部長陶紅蘭表示,該修訂草案共7章39條,包含4大重點政策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