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就未成年人捐獻條件、拒絕權保障及利益衝突防範提出修改意見。草案將登記捐獻年齡限定為18歲以上,僅保留未成年人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的例外。
根據草案,18歲以上人員方可登記捐獻組織、器官及遺體;對於未滿18歲的活體捐獻者,僅允許在無合適成年捐獻者且父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林同省代表鄭氏秀英在討論中表示,起草機構已縮小未成年人捐獻範圍並增加保護措施,但需區分父母同意與捐獻者本人意志。她援引《民法典》關於人身權及身體干預同意的規定指出,父母同意是必要條件,但“不能當然完全取代兒童的意志”。
鄭氏秀英還援引世界衛生組織指南稱,從活體未成年人身上獲取組織、細胞或器官用於移植,僅應在極窄的例外情形下考慮,未成年人的反對必須優先於父母或其他方的同意。她建議,對未滿18歲者應按年齡和成熟程度進行解釋和諮詢,若本人反對,即使父母已書面同意也絕對不得獲取組織。胡志明市代表範仲仁持相同觀點,建議在法律中直接寫入兒童的拒絕權,而非僅通過諮詢評估意願。他表示,活體器官捐獻者有權在任何時候拒絕,捐獻骨髓的兒童也應獲得同等保障,兒童應被單獨詢問,拒絕在獲取組織前具有絕對效力。
對於已腦死亡或循環死亡的未滿18歲者,鄭氏秀英和範仲仁均建議尊重其生前表達的反對捐獻意願,不得以代表人的同意替代。鄭氏秀英還指出,父母同時承擔需移植子女與擬捐獻子女的責任時存在利益衝突風險,建議明確諮詢委員會在獨立確定兒童意願、發現處理利益衝突及衝突時決策機制方面的職責。範仲仁則建議將接受者嚴格限於親兄弟姐妹,不擴大至其他關係;無合適成年捐獻者的條件應按醫學標準判斷,不得以成年人拒絕捐獻為由轉向兒童。他提出由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審查,或設立不隸屬於醫院的獨立國家級或地區級倫理委員會作為備選方案。
金甌省代表陳氏花梨關注已登記捐獻意願與家屬決定權的關係。她指出,草案第20條第1款規定18歲以上已登記死後捐獻器官者仍須有家屬書面同意,若合法登記後執行完全取決於家庭,則需明確登記的法律效力及親屬決定範圍。她表示,草案中家庭成員範圍很廣,包括叔伯姑舅姨及侄子女等,應明確誰是法定代表及徵詢意見的範圍。她建議,對已登記或持有合法意願文件的成年人,獲取器官應基於對其意志的尊重,醫療機構有責任核實、通知並與家屬協調;若意願真實性發生爭議,應在核實解決前暫不實施獲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