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3日下午在會場繼續討論《電力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就電價機制提出意見。來自清化的代表裴文勇認為,保障能源安全要求電源和電網同步投資並保有足夠備用,因此草案中的新投資機制須與成本控制和問責掛鉤。
關於電價未及時調整時的成本補償機制,裴文勇建議明確支付主體、可補償的支出、資金來源和實施期限。他表示,只應補償已核查但尚未收回的合理、合法成本,排除已獲支持的費用和管理失誤產生的開支;若使用國家預算,須符合《國家預算法》規定的條件。
裴文勇還對按小時計收居民電價的路線圖持謹慎態度。他認為該機制可鼓勵用戶轉移用電時間、減輕電源和電網投資壓力,但並非所有家庭都能改變作息來適應電價表;應先行試點,按不同家庭群體評估影響,公開計價方式,確保計量準確並建立投訴處理機制。他還建議測算並隨附兩份基於實際用電數據的賬單方案供民眾比較,同時釐清分時電價與階梯電價的關係。
在電費支持政策方面,裴文勇提出應明確受益對象的認定標準、資金保障責任、支付方式和時間,並與取消交叉補貼的路線圖相對應。他特別提醒要關注租住房屋者和尚未以本人名義簽訂購電合同的困難家庭,避免支持政策只惠及電錶登記人。
來自老街的代表宋阿令同樣關注電價機制,建議明確計價原則、成本控制和各主體間的財務義務分配。他贊成建立足以動員電源、電網和儲能系統發展的電價機制,但指出若各電價組成部分和支持政策單獨確定而缺乏總體評估,可能出現同一筆費用被計入多個支付機制的情況。
宋阿令建議補充原則,要求電價各組成部分與支持機制在總體中統籌考慮,確保成本合理、合法、可核查且不重複計算;定價方法、主要輸入參數和合理利潤的確定依據也應公開,依法保密的信息除外。對於直接購電機制,他建議按使用程度、責任和費用產生原因分攤輸電、配電、調度、備用和輔助服務成本,避免客戶群體間交叉補貼,並具體評估新電價機制對山區、邊境省份貧困家庭和小企業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