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5日上午在會場討論涉及國家安全重要工程保護、武器與爆炸物管理、消防與救援等法律修訂草案後,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起草機關作解釋說明。他表示,此次修訂草案只調整與削減和簡化行政手續、經營條件、分級分權有關的內容,以及為滿足實踐要求所需的相關條款。

對於有代表建議擴大草案調整範圍、全面修改現行消防法其他規定,梁三光稱起草機關將彙總意見,進行研究並仔細評估影響,同時總結法律執行實踐,作為提出修改補充內容的依據。他強調,武器、爆炸物、輔助工具及消防救援活動直接關係人的生命健康和機關組織個人的財產,需要審慎研究評估,確保修訂內容可行並符合實際。

在取消消防驗收檢查程序的問題上,梁三光說明,自2026年7月1日起,針對工程和交通工具的消防驗收檢查手續已依據政府第66.18/2026/NQ-CP號決議取消,因此草案相應刪除該程序。他稱,草案已補充投資方、工程業主、交通工具所有人以及工程和交通工具投入使用後管理責任的相關條款,相關法律和法令也規定了組織驗收、申報信息等責任,為後續事後檢查、監察、管理和違規處理提供法律依據。

梁三光還表示,現行行政違法和刑事法律已對取消驗收檢查後投資方、業主和車主違反消防規定應承擔的責任作出規定。待國會通過該法和《行政違法處理法》修訂案後,公安部將向政府提出建議,修改補充關於消防與救援領域行政處罰的第106號法令,包括提高對不組織消防驗收、驗收不符合規定或不符合已審定消防設計等行為的罰款額度。

根據梁三光所述,修改方向還包括補充對違規行為的補救措施,例如強制停工、停止開發使用工程或交通工具以消除安全隱患,強制採取保障人員和財產安全的措施,強制按已審定消防設計施工、生產、組裝、改裝交通工具,以及強制依規組織消防驗收。若當事人不執行補救措施,草案補充要求停止供電供水、停止提供互聯網和電信服務及數字基礎設施、查封工程或場所、暫停車輛檢驗登記等強制和阻止措施。

對於取消消防、救援設備上市前許可手續,梁三光稱,組織和個人在生產、進口、流通環節的責任按產品質量法和標準技術法規執行,須對產品質量及技術標準適用承擔全面責任;國家管理機關在生產、進口和市場流通環節進行檢查、管理和違規處理。草案還規定消防救援設備上市前須申報信息,並授權政府規定細則,以便後續管理、追溯來源和處理違規。起草機關表示將繼續研究吸收代表意見,完善草案並報政府提交國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