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已頒佈第224號規定,取代2006年關於黨員從事私營經濟的第15號規定,將調整範圍從“黨員做私營經濟”擴大為“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越通社2026年11月4日刊出的報道引述規定內容稱,新規於2026年10月14日由越共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發布,被期待為黨員依法經商提供更明確的法律空間。
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間隙,峴港省國會代表團代表、峴港省民族與宗教廳廳長、廳黨委書記阮黃江接受越通社採訪時稱,這是一步突破,體現黨對國家管理黨員從事私營經濟問題思維的轉變。他表示,黨員也可以在完成國家交付任務、不違反工作時間規定的前提下參與其他領域以增加工資外收入。
阮黃江還稱,目前從省級到鄉級的幹部隊伍常在週六、週日工作,省領導也在休息日上班,因此他認為不僅黨員,具備意願和條件的幹部也應獲得機制上的鬆綁。他強調,前提是黨員遵守黨章、幹部遵守國家規定,參與生產經營時必須守法。
對於新規如何落地,阮黃江認為最關鍵的是機制,黨和政府需要營造通暢、少堵點的法律環境,使黨員和所有企業都能便利經營;其次是資金來源,若通過銀行等渠道融資順利,將有助於生產經營模式發展。他並稱,黨員通常具備知識、經驗和信譽,在參與私營經濟時具有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