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的數據領域行政處罰新規將於2026年11月11日正式生效。根據第363/2026/NĐ-CP號議定,個人違反數據相關規定的最高罰款為1億越南盾,組織最高為2億越南盾。這一上限並非適用於所有違法行為,具體罰款金額依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情節確定。

議定對多類行為設定了分檔罰款。偽造、故意篡改、刪除或損壞黨政機關、國家機構及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數據庫中的數據,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罰款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故意提供錯誤數據,或不按有權機關合法要求提供數據的,適用同一檔次。未經數據主體或數據所有者依法同意而收集、創建數據,或未制定數據收集流程、未在收集前評估和採取數據保護措施的,罰款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

涉及核心數據和重要數據的行為處罰更重。未經數據所有者或有權機關同意,擅自遷移、複製、轉讓核心數據或重要數據,或將核心數據、重要數據存儲在越南境外系統或由外國組織、個人管理的平臺,罰款3000萬至7000萬越南盾。故意收集、創建與原始數據不符或偽造的數據,以及超出已通知範圍和目的收集數據,罰款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若涉及國家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造成敏感信息洩露、影響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及國家安全,同樣適用這一檔次。

在數據訪問權限管理方面,未按流程或未經有權層級批准分配數據訪問、調取權限,未依法記錄訪問日誌,或未定期檢查權限分配和日誌的,予以警告。向權限範圍外對象授予訪問權、使用他人賬號或數字證書訪問數據、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管理的賬號訪問數據,以及刪除、修改、篡改訪問日誌的,罰款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故意越權訪問、拒絕或阻礙有權國家機關合法訪問數據、非法訪問核心數據和重要數據,或使用自動化工具、掃描工具非法侵入系統收集數據的,罰款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

議定適用範圍涵蓋在越南直接參與或涉及數據活動的國內外機關、組織和個人。對經營戶、家庭戶和居民社區,罰款標準按個人檔次執行,由代表人或戶主負責執行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