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上午就《招標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多名國會代表集中就藥品和醫療設備採購機制、包價管控及問責提出意見。國會副主席阮鴻延主持當天的會議。
來自胡志明市代表團的代表阮武忠同時擔任胡志明市巴斯德研究所所長。他提出,應確保患者不因採購機制與支付機制之間的障礙而受影響。他指出,草案第35條第3款允許部分醫療機構採購藥品、物資和設備時不適用《招標法》,但把醫保支付事項交由政府規定;草案尚未明確,這類機構在提供不屬於醫保支付範圍的診療服務時,能否自行決定採購而不適用《招標法》。
阮武忠建議補充規定,允許醫療機構用不屬於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診療服務收入,自行決定採購藥品、製藥原料、化學品、檢驗物資、醫療物資和醫療設備。他提出,此類採購須單獨核算,確保公開、透明、專業質量與效率,並留存檔案以備檢查監督。對於鄉級衛生站,他認為草案應明確供應商選擇方式、交貨責任,以及供應商無法保證供應時的處理方案;優先使用國產藥品的規定也應設置例外,以應對缺藥或藥品不適合臨床治療要求的情況。
高平省代表團的代表楊莫堅就同一議題提出,應明確規定鄉級衛生站可按有效名單或協議選擇供應商,並在供應商未交貨時補充採購。他還要求供應給衛生站的貨物須符合同一技術標準,各項目價格不超過中標價,合同須在國家招標系統上公開。楊莫堅還關注按供應商要求對醫療設備價格談判結果保密的規定,認為草案第19條第9款與授權衛生部長決定談判結果公開或保密的規定不一致,建議取消按供應商要求保密的做法,衛生部僅在公開可能降低談判效果時決定保密,並規定保密期限、依據,且不適用於監察、審計和社會保險機構。
廣治省代表團的代表阮慶武就包價管控發出提醒,認為提高包價上限可能帶動中標價上升,在指定招標缺乏競爭的情況下尤其如此。他表示,包價確定錯誤可能造成國家預算流失,並導致多名幹部被追究刑事責任;當定價依據不嚴密時,包價對故意違規者和擔心擔責的合規執行者都構成風險。他建議補充規定,將提供報價、編制或確認不實文件以確定包價和談判價的行為列為違規,要求在結算時對緊急包價進行事後核查,並至少與兩個獨立來源比價,包括類似項目中標價和進口貨物海關價值;同時公開導致超出包價的合同修改,明確投資方未按規定充分比價的責任。
阮慶武還建議政府考慮同步修改《價格法》,要求使用國家資金採購的估價證書註明所對照的國家價格數據庫來源。他強調,檔案手續可能齊全但價格仍然錯誤,因此《招標法》不僅要管控流程,還要管控數字本身及生成數字的人,從而保護國家預算,並讓依規行事者憑藉已比對的基礎和數據獲得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