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草案將環境管理思路從以事前審批為主轉向事後監管,並大幅精簡投資項目分類與行政審批程序。據提交國會的材料,草案共3條,修改補充2020年《環境保護法》171條中的78條,另新增第72a條和第139a條兩項條款。

在分組討論中,多名國會代表對草案從事前審核轉向事後監管、並引入“有控制地接受風險”的思路表示肯定。草案將環境標準組別由3組減為2組,項目分類由4類簡化為3類,使須開展環境影響評估或申領環境許可證的對象明顯減少,更多項目改為環境登記。

行政審批方面,草案取消5項手續、修改3項手續,並取消環境許可證補發和廢物處理工程試運行的規定。起草方稱,相關程序辦理時間可縮短52.5%,民眾和企業的合規成本下降52.3%。

草案還加入推動循環經濟和綠色發展的內容,包括將廢物視為資源、由政府對產品再循環比例作出路線圖規定,並補充減排成果和碳信用國際交換的管理條款。溫室氣體盤查週期擬由兩年一次改為每年一次,並改為在線實施。

討論中,多名代表要求明確向地方下放環境影響評估審定和環境許可證核發權限的具體安排,以及國家環境數據庫與國家數據中心的對接機制。按會議安排,農業與環境部部長將在討論結束時作說明,回應代表提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