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1月6日上午在會場討論《企業所得稅法》《非農業用地使用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三項法律的修訂草案。多名代表集中就教育機構稅收優惠、集體餐供應免稅以及少數民族住宅用地免稅等條款提出修改意見,要求政策對象明確、目標精準且執行可行。
圍繞教育用地免稅,代表阮氏酉(順化市代表團)指出,草案以教育機構法人資格作為免稅依據不夠充分,應按土地實際用途區分。她舉例說,一所大學若10公頃土地中7公頃用於教學設施、3公頃出租經商,不應因主體是大學而全部免稅;同時也不應把宿舍、食堂等直接服務教育的附屬工程排除在優惠之外。她建議將免稅範圍限定為合法直接用於教育教學、科研、實驗及直接附屬工程的土地。
代表阮高山(富壽省代表團)對非營利民辦教育機構中含外資的機構享受優惠提出疑問。他援引政治局第71號決議關於不收取國內教育機構土地使用費、減少土地租金的內容,認為草案將優惠擴至外資機構需重新考慮。他建議僅對教育培訓活動所得免稅,不對存款利息和金融投資所得免稅,並規定違反承諾的機構須追繳全部已免稅款。
關於集體餐供應免稅,代表阮氏越娥(海防市代表團)同意從供應方給予支持,但不贊成要求將全部免稅額立即轉化為每份餐降價。她認為,保留的資金可用於設備投資、人員培訓和加工條件改善,效果需時間體現。但她強調,政策間接且見效慢的特點要求跟蹤評估責任具體化,例如對法律生效前已籤合同、價格和份量未變的情形,須有辦法認定優惠資源是否用於改善質量或供應條件。她建議政府自政策實施起3年內向國會報告評估結果,並明確牽頭部門、指導文件出臺進度及財政、教育、衛生部門的協調機制,同時避免在驗證環節新增行政手續。
阮氏越娥還就行政區劃調整後住宅用地面積合併計算的影響提出意見。她指出,現行法律按省、中央直轄市範圍內彙總住宅用地計稅面積,合併後民眾在原先兩個地方的土地同屬一個省級單位,即使未增購土地,超限額面積和應納稅額也可能變化。她認為稅務機關在報告中的解釋未充分回應民眾財務義務影響,要求政府明確稅額是否變化、從何時起變化以及差額如何處理,並評估具體情形後再作過渡安排。
代表阮氏酉還就少數民族住宅用地免稅條款提出一系列操作性問題:免稅對象是戶籍在當地的少數民族還是僅需在當地有住宅用地?一人有多塊住宅用地時免哪一塊?多人共有土地中僅一人是少數民族時如何認定?她建議明確受益對象、區域和限額,統一使用“少數民族和山區”表述,按官方目錄確定區域,並堅持納稅人僅在一處選擇享受住宅用地免稅的原則,避免重複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