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上午在全體會議廳討論三項稅法修法草案,包括《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草案、《非農業用地使用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討論中,多名代表就草案新增的學校、醫院供餐單位免稅政策表達不同意見,涉及市場競爭公平與政策實際受益對象。

越南中小型企業協會主席、代表阮文申表示,贊同黨和國家改善學生和病人生活的方針,但若被選中向教育機構、診療機構供餐的企業和個人獲得國家免稅,將在同一領域形成對其他經營者的不平等競爭。他建議國會考慮對這類供餐經營者維持現行稅率,並稱免稅“可能扼殺市場上的良性競爭”。

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則支持對學校、醫院供餐活動免稅,同時建議具體化核查、跟蹤和評估政策效果的責任。她認為不應要求全部免稅額立即轉化為每份餐食降價,企業可將保留的資源用於設備投資、人員培訓和改善加工條件。

討論還涉及草案將非營利民辦教育機構納入企業所得稅免稅對象。阮文申支持對公立非營利教育機構免稅,但不贊同對非營利民辦教育機構免稅。他引用財政部數據稱,全國有3900所非公立教育機構且呈增長趨勢,多數尚未達到社會化標準,反映大多數非國家教育機構以營利為目的;非營利機構的運營應由國家承擔,民辦機構則應按市場機制運行。

富壽省代表阮高山建議起草機關作更具體報告。他稱地方調研顯示民辦教育機構納稅基本沒有障礙,至今報告中也未有非營利民辦教育機構。他指出民辦教育機構主要集中在大城市,該政策最大受益者是大城市高收費的國際學校和學校,而非偏遠地區學生,免稅也不會降低學費,認為政策“尚未確保公平、未擊中目標”。他還提出“非營利”僅在成立決定中記載一次,利潤仍可通過關聯交易轉給投資者,建議在法中明確只對教育培訓活動收入免稅,對存款利息、金融投資、金融租賃不免稅,違反非營利承諾的機構須補繳全部免稅款及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