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上午討論《招標法》草案,多名代表把焦點放在包價(giá gói thầu)的確定與審核上。廣治省代表阮慶武(Nguyễn Khánh Vũ)提出,包價是評標中標的最高限額,一旦這一上限被抬高,中標價可能隨之上升,在指定招標缺乏競爭的情況下尤其明顯。

阮慶武在會上舉出兩起案例:河內市疾控中心(CDC Hà Nội)進口的一套檢測設備進貨價約23億越南盾,卻通過指定招標報價70億越南盾;廣寧省教育設備估價證書按投標方自定價格出具,造成超過800億越南盾損失。他據此認為,包價的確定依據若把關不嚴,既會被有意違規者利用,也讓依規辦事的人顧慮責任。

針對草案條文,阮慶武指出,包價可依據多類信息中的一種確定,而配套法令草案只要求至少一份報價,與同類中標價的比對僅是鼓勵性要求。他建議把提供不實報價、編制或確認失實文件列入禁止行為,並要求包價即使調整也須與至少兩個獨立來源比對,包括同類中標價和進口貨物海關價值。他還建議對高值醫療設備實行國家級價格談判,取消應供應商要求不公開談判結果的規定。

財政部長吳文俊(Ngô Văn Tuấn)作解釋說明時表示,草案補充了加強使用互聯互通數據庫的條款,為選擇承包商提供價格參考信息。他提到實踐中存在承包商報出極低價格卻不重視質量與工期的問題,草案因此補充以技術標準為主或技術與價格結合評審的規定。就醫療設備採購,他說草案保留了靈活性,財政部將繼續與衛生部核查相關規定,包括應供應商要求保密價格信息的內容。

在分級分權問題上,吳文俊強調,下放權限必須與決策者責任掛鉤,並加強檢查監督,避免政策被濫用。他說,分級分權不意味著放鬆管理,而是要提高獲授權決策者的責任,把權力下放與有效使用國家資源的責任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