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農業與環境部向國會代表提交報告,說明《環境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的吸收意見。草案按中央、省級、鄉級三級地方政府模式重新劃分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批和環境許可證發放權限,並把監管重心轉向事後檢查。國會代表在10月24日的小組討論中提出,放權必須同步保障人力、經費和監督機制。
報告稱,草案基本延續第66.19/2026/NQ-CP號決議自2026年7月1日起實施的削減、下放和簡化行政手續內容。農業與環境部表示,經過近四個月落實,地方辦理環境行政手續逐步進入正軌,並已就經費安排和業務指導作出說明。
針對代表提出鄉級政府獲授權後責任不清的問題,農業與環境部稱,配套法令草案將具體規定各級政府責任及上級檢查責任,並單列一條規定國家管理機構與環境汙染犯罪偵查警察的配合機制。警方可按權限檢查,有依據時主動組織突擊檢查,也可參加農業與環境部及省級人民委員會組建的檢查組。
權限劃分方面,草案在第35條環評審批和第41條環境許可證發放中,新增“活動地域”作為劃分依據,與不良環境影響風險程度、國防安全國家秘密因素並列。配套法令擬規定,活動範圍跨兩個及以上省級行政單位的第二類項目,由中央機構審批。
跨省河流、湖泊的排汙管理採用中央統一協調與地方控制汙染源相結合的方式。農業與環境部依現行《環境保護法》第8條,通過總理頒佈的水質管理計劃協調跨省地表水環境質量;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負責審批轄區內項目的環評和許可證,並控制各排放源。
對於跨區域、跨省空氣和地表水汙染,農業與環境部同意國會代表意見,認為需要加強地方間協調聯動。該部指出,跨省流域和空氣汙染不受行政邊界限制,僅按鄉、省地界管理而缺少配合機制,難以徹底處理汙染源和環境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