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會場討論《招標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圍繞醫療設備與藥品採購提出修改意見。討論焦點包括招標文件中的品牌與產地限定、評標方法、價格談判透明度,以及集中採購未出結果或供應商供貨不足時醫療機構的自主採購機制。

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指出,草案第28條及第14條第6款g項允許招標文件按品牌組、產地組或地區列明要求,但未明確接受同等產品的條件。他認為,在醫療採購中,若不明確品牌組的認定依據,可能出現符合專業要求的產品因品牌不同被排除,或技術標準被設計成偏向特定供應商。他建議優先以功能、性能、質量標準和用途描述貨物,僅在兼容、安全或專業要求無法用其他標準充分描述時才列明品牌和產地,並要求招標文件說明理由、接受符合已公佈標準的同等產品。

關於草案第29條評標方法,阮武忠強調採購價低不等於經濟效率最高。他說,醫療設備在使用週期內的運行、化學品、耗材、校準、維護和停機時間可能佔相當比重,若只選初始採購價最低的設備,醫療機構長期支出可能更高。他建議在第29條第1款增加規定,對運行、維護、耗材等相關費用較大的招標包,必須確定並公佈全生命週期成本評估方法。

海防市代表範秋青建議在第20條明確,對只有一兩種產品滿足專業要求的醫療設備實行有控制的議價機制,議價須基於獨立專業評估,並對照條件相近的國內和國際價格數據。她還建議在第35條增加對設備全生命週期總擁有成本的評估要求,涵蓋耗材、維護、維修、培訓和運行,同時控制技術配置的制定,避免指向單一供應商。

安江省代表黃金明心以兩家醫院採購配置相當的檢測設備為例說,一份合同包含多年維護和部分零件更換,另一份僅供應設備,若只比較初始採購價,無法反映供應商的全部成本和義務。他建議在參考價格時考慮配置、數量、採購時間、交貨條件和配套服務,並明確各主體提供數據準確性的責任及核查、更正機制。他還提出,當醫院缺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藥品時,患者可能需到院外購藥,對困難家庭而言,繼續治療所需的墊付款也是很大障礙。

興安省代表阮鴻越關注草案第19條第9款d項允許應供應商要求不公開價格談判結果,認為這可能被理解為不公開的決定權屬於賣方,建議刪除該表述,明確價格保密僅適用於市場信息,不阻礙檢查、審計和向社保機構提供信息。他還提出,草案第3條第1款d項與第34條第7款在公立事業單位自主採購和參加集中採購的責任上不夠統一,建議明確一類、二類事業單位是強制還是自願參加集中採購。

阮鴻越還建議在法中寫入機制,允許醫療機構在集中採購尚未產生招標結果時主動採購最多12個月用量,而不是隻規定在議定書中,以避免供應中斷。黃金明心則建議完善第34條,明確供應商交貨延遲、交貨不足或不滿足基本使用需求時的處理原則,包括何時可主動補充採購、由誰決定、採購範圍多大,並控制重複採購或利用該機制規避集中採購。

財政部部長吳文俊在解釋發言中表示,起草機構將吸收代表意見,繼續研究完善《招標法》修訂草案,包括審查調整範圍、適用原則、承包商選擇標準和準則,加強公開透明與檢查監督,確保競爭並提高招標效率和質量。關於分級分權,他強調決定權須與責任掛鉤,同時加強執行過程中的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