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就《環境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向國會作說明,提出把管理方式從以事前審批為主轉向加強事後檢查,同時表示不會因此放鬆環境管理。據《健康與生活報》11月6日報道,副總理胡國勇當天下午在國會討論環節發言稱,行政手續改革須與管理方式的實際改變相結合,不能只是削減手續或把責任從國家機關轉給企業。
草案按環境風險程度細化項目分類標準,作為適用不同手續的依據,對汙染風險高的項目仍維持較高管控要求。胡國勇表示,草案補充禁止干預、篡改環境信息數據或故意斷開數據連接的行為,並明確項目業主和設施須保證數據的準確、完整、連續和可追溯;提供監測服務的機構須具備相應標準和能力。
在監管手段上,草案提出建設統一、互聯的國家環境信息數據系統,加強事後檢查,嚴厲處理篡改數據行為,併為民眾參與監督創造條件。草案還擬增加基於環境信息、數據和數字技術並結合實地檢查的汙染、退化及環境事故風險監測機制,以便及時發現、預警和處理違法行為。
廢物管理方面,草案擬從“管理廢物”轉向把廢物視為資源,統一生活固體廢物分類原則。政府將另行頒佈法令,規定各地區分類路線圖以及地方在分類後各類廢物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組織中的責任,並補充對從河流流域、陸地流向海洋的廢物的管控規定。草案還釐清廢物、廢料與再生材料的界定,為符合技術要求的廢物重新用作生產原料創造條件。
在管理權限上,草案明確跨省項目環評審批和環境許可證發放中的地方協調機制,並通過水、空氣質量環境管理規劃和計劃發揮協調作用,控制具有跨區域性質的大型排放源。氣候應對方面,草案擬統一溫室氣體盤查的方法、流程和頻次,以降低企業合規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