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35/2026/NĐ-CP號議定對社會救助政策作出規定,其中第6條明確了按係數計算月度社會補助的對象範圍。據該議定,補助金額以第4條第2款規定的社會救助標準乘以相應係數確定,現行社會救助標準為每月54萬越盾。
按議定所列係數2.5計算,符合條件的對象每月可領取135萬越盾(54萬越盾乘以2.5)。適用這一系數的群體包括:屬於貧困戶且未滿4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兒童;特別重度殘疾兒童,或身為特別重度殘疾人的老年人;以及議定第5條第1款所列未滿4歲的兒童。
第5條第1款列舉了未滿16歲兒童適用補助的多類情形,包括被遺棄且尚未被人收養;父母雙方均已死亡,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無法確定;一方死亡或無法確定,另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蹤;一方死亡或無法確定,另一方正在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照護撫養;以及一方死亡或無法確定,另一方正在監獄服刑,或在少年管教學校、強制教育機構、強制戒毒機構執行行政違法處理決定等。
議定還規定,在地方經濟社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省級人民委員會可提請同級人民議會決定,在本地區適用高於議定規定的社會救助標準和社會救助金額,並將議定未列明的其他困難對象納入社會救助政策。議定指出,社會救助標準是確定社會補助金額、接受照護撫養經費支持額度、各社會救助機構照護撫養額度及其他社會救助額度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