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教育與培訓部11月7日下午在河內召開會議,就規定教授、副教授職稱任免標準、條件和程序的通告草案徵求意見。部長黃明山主持會議,副部長範光興及部內多個司局、單位負責人,以及全國多所高校的專家和管理人員參加。
黃明山在會上表示,政治局關於突破發展教育培訓的第71號決議提出,要按融入國際的方向大力革新教授、副教授職稱評審與任命工作,增加高校在職稱任命上的自主權。現行教育法已將這一思路制度化,授權高校負責人任命教授、副教授,並由教育與培訓部部長髮布有關條件、標準和程序的規定。
草案被視為從集中管理模式轉向現代模式的標誌:由“國家認定達標、單位任命”改為“高校自主競爭性選聘、國家設定標準底線並按風險開展事後檢查”。教育培訓部教師與教育管理幹部局局長武明德表示,草案繼承第37/2018號決定中的合理內容,並設置適當路線圖,避免實施時出現突然變化。
草案明確教授、副教授是高校教師的職稱,與崗位、任務和資源掛鉤,高校只有在設有崗位、具備任務和條件時才予任命。評估候選人時採用三組核心能力:教學能力與培養成果、研究創新與學術聲譽、團隊發展和社區服務,最低權重分別為30%、30%和20%。教學能力通過直接授課時數、指導博士生和碩士生數量、課程開發能力等具體要求體現。
在科研方面,草案只計入候選人作為主要作者的發表成果,副教授候選人至少12篇、教授候選人至少20篇,且須發表在1類期刊上,並按學科門類規定在國際知名期刊上的最低數量。評估不只看論文數量,還考察組織能力、資源動員能力和代表性科研成果。草案同時建立獨立同行評議機制,評議專家須有學術聲望和能力,且不存在利益衝突。
草案規定,高校須制定具體規定,細化能力要求、評估形式、評分標準和彙總方法;評估委員會及每名委員對評估結果負責,高校負責人對權限範圍內的任命決定負責。教育培訓部負責指導、跟蹤、檢查和彙總實施情況,運營職稱任命數據庫,指導知名會議目錄和專家來源,並在必要時成立諮詢委員會。為確保過渡平穩,草案設置前3年的過渡實施路線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