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正在申訴,相關機構已安排瞭解決日期,現在我想撤回申訴可以嗎?以後還能就此事繼續申訴嗎?
林同省陳黃英先生提問:
根據2011年《申訴法》第10條關於撤回申訴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在申訴及解決申訴過程中的任何時間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必須通過由申訴人簽字或按指印的書面申請進行;撤回申訴申請書需送達有權解決申訴的人。
有權解決申訴的人在收到撤回申訴申請書後,應終止處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關於終止處理申訴的決定。

同時,2011年《申訴法》第11條第8款規定,在收到終止處理申訴通知後30天內申訴人未繼續申訴的,該申訴將不予受理。
因此,申訴人有權在申訴及解決過程中的任何時間撤回申訴。您有權撤回已提交給有權機構的申訴,即使該機構已安排了處理日期。
然而,一旦收到第一次撤回申訴申請書,有權處理您申訴的人必須終止處理,並書面通知您終止處理。自收到終止處理通知之日起30天內,如果您未繼續申訴,則今後就同一問題再次申訴將不被受理。
廣南省司法廳法律顧問範文忠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