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上午在國會主席陳青敏主持下召開全體會議,討論《貿易法》《競爭法》《外貿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草案擬禁止協助實施不正當競爭及欺詐行為,多名國會代表認為相關表述仍需細化,以便在實踐中作為處理依據。

胡志明市國會代表阮明德建議將“協助”明確為提供物質、技術、工藝、財政、信息或其他必要條件,使企業得以實施被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他表示,這一寫法可依“誰是主謀、誰實施、誰協助”的原則全面查證各環節,做到處理到人、處理到行為,不遺漏任何形式的協助行為。

圍繞數字環境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諒山省代表阮登恩建議進一步明確第26條關於顯著市場力量的評估原則與方法,並與第27條認定限制競爭行為及影響相銜接,以區分合法競爭優勢與濫用支配地位行為。海防市代表阮玉山則提出,應研究對市場份額低於10%但有明確證據顯示可顯著支配市場的企業設置例外機制,並在第10條市場份額認定中區分平臺交易總額與平臺運營企業實際營收,剔除重複和虛假交易。

永隆省代表陳國俊建議由政府規定國家競爭委員會、市場管理力量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國家管理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明確接收、交換和移送電子信息、資料及證據的責任,以及處理牽頭單位和協調時限,確保各機構在權限內處理,既不遺漏也不重複處理同一案件。

按計劃,國會將在本次會議表決通過上述四項法律的修訂補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