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省公安廳10月29日發佈公告,通報第一區域人民檢察院對被告陳文景(1989年生,住興安省黃華探鄉安舍村)提起公訴。公告要求被告前往越南境內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或越南駐外代表機構投案,以享有國家寬大政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60條行使辯護權。

據公告所附通知,第一區域人民檢察院於10月22日發出第136/TB-VKSKV1號通知,內容為對陳文景提起公訴。通知回顧,2016年陳文景因故意傷害罪被興安省仙侶縣人民法院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為5年。

公告稱,陳文景此後逃跑,興安省公安廳刑事偵查機關已對其發出通緝令。此次公告由興安省公安廳在官網全文刊登,並附有被告相關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