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會保險機構就參保人在未辦理一次性提取社會保險金前去世的情況作出說明。據其解釋,正在繳納或已保留繳納時間的社會保險參保人死亡後,家屬可享受遺屬制度,包括喪葬費和遺屬補助兩部分,補助形式為一次性遺屬補助或按月遺屬補助。
按2024年《社會保險法》,為已繳納社會保險滿12個月的死亡勞動者辦理喪葬的組織或個人,可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補助標準為死者去世當月參照標準的10倍;目前參照標準等於基礎工資,即10乘2,530,000越盾,合25,300,000越盾。
遺屬補助方面,若死亡勞動者符合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的條件且未領取一次性社會保險金,其家屬可按月領取遺屬補助。但並非所有家屬都符合條件,須屬於規定對象,且最多4名家屬可按月領取。若不符合按月領取條件、沒有符合條件的家屬,或符合條件的家屬不願按月領取,則可改領一次性遺屬補助,計算方式依據該法第89條。
越南社會保險機構稱,與一次性提取社會保險金相比,遺屬制度的特點在於:符合按月補助條件時,最多4名屬於弱勢對象的家屬可每月獲得資助;若領取一次性遺屬補助,計算方式與一次性社會保險金相同,並設有最低標準,即按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計算。此外,家屬還可獲得25,300,000越盾的喪葬費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