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市區域人民法院第六庭10月30日在興道坊海寧居民區文化館舉行流動審判,以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罪判處武氏香(生於1968年,住海防市安慶鄉進明村)24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執行,考驗期為自一審宣判之日起48個月。合議庭認定其行為違反食品安全規定,可能直接影響消費者健康,並在量刑時考慮了減輕責任的情節。
根據起訴書,7月30日,興道坊公安與職能部門在香集市十字路口一帶檢查由範文C駕駛的汽車,在車上發現126公斤扎肉和12公斤豬肉團。快速檢測結果顯示,所有食品樣本均對硼砂呈陽性。調查認定,這批肉製品由武氏香在自家生產。
調查顯示,武氏香明知硼砂不屬於食品加工允許使用的添加劑,仍在原料中摻入該物質,以使產品更脆、更有嚼勁。僅7月30日當天,她生產的含硼砂扎肉達129公斤、豬肉團超過18公斤,總值超過2000萬越南盾。其中,她向範文C出售126公斤扎肉和12公斤豬肉團,收取近1600萬越南盾,非法獲利69萬越南盾;其餘食品尚未售出即被職能部門發現並扣押。
公安部刑事科學研究院的鑑定結論認定,在武氏香家中查獲的扎肉、豬肉團樣本及粉末狀物質均含有硼砂。庭審中,被告承認了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