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從國外攜帶入境的外幣現金賣給銀行,是法律允許的交易,但銀行在辦理時可能要求客戶說明資金來源或補充材料。越南銀行業媒體在答覆讀者提問時作出上述說明,並指出具體要求因個案而異。

根據外匯管理規定,持有外幣現金的個人有權存放、隨身攜帶,或賣給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貸機構。客戶交易時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提供銀行要求的信息,按交易時買入價收取越南盾。

關於來源證明,答覆明確並非所有外幣現金出售交易都強制要求出示資金來源憑證。但銀行可要求客戶作出說明或提供補充材料,以核實交易的合法性,符合反洗錢規定。可用於說明外幣來源的材料包括工資單、境外收入證明、取款憑證等,具體取決於資金來源和核實要求。

答覆還提示入境海關申報問題:以護照通過國際口岸入境的個人,隨身攜帶超過5000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須向口岸海關申報。入境申報與在銀行交易時證明資金來源是兩件不同的事,海關申報單確認帶入越南的外幣數額,但並不當然證明資金從何形成。

為便於交易,答覆建議選擇獲准買賣外幣的銀行,攜帶身份證件、屬於須申報情形的海關申報單,以及已有的資金來源相關憑證;金額較大或需進一步核實的交易,宜提前聯繫銀行了解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