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一家房地產公司多名前負責人因將已售給居民的土地用於抵押、重複轉讓而在一審被判刑,案件二審出現轉折。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撤銷一審全部判決,將案件發回重新調查、起訴和審理。
案件涉及舊守德市協平政坊居民區(又稱沱江居民區)的數百塊宅基地,已持續多年。一審中,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以詐騙侵佔財產罪判處劉光覽(Lưu Quang Lãm)無期徒刑,以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判處吳春長(Ngô Xuân Trường)14年有期徒刑。判決後,劉光覽及受害人、相關權利義務人提出上訴。
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在查明土地轉讓交易的性質、已售給居民的土地如何被用於擔保貸款,以及相關人員責任方面存在諸多疏漏。對吳春長,法院指出,認定財產所有權受侵害的主體和定罪尚不符合行為本質。吳春長供稱,向部分個人簽署土地轉讓合同實質是為擔保或償還借款,但相關人員對交易性質的陳述仍有矛盾,需查明各方簽約意願、款項交付、合同目的及(如有)侵佔意圖產生的時間,以確定其行為構成詐騙侵佔財產還是濫用信任侵佔財產。
對劉光覽,合議庭認為需查明受擔保借款企業的責任,以及信貸機構相關人員在資產估值、接收抵押物、簽署擔保合同和放款過程中的責任。據此,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部分接受劉光覽及受害人、相關權利義務人的上訴,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根據案卷,大亥公司是協平政坊居民區項目投資方。吳春長原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被認定將項目中17塊土地重複轉讓給多名個人和組織;這些地塊此前已轉讓他人,他仍繼續簽署轉讓合同以抵償債務,涉及金額360億越南盾。劉光覽原任公司董事長,被認定使用已轉讓給居民的項目內115塊土地,為6家企業在信貸機構借款提供抵押和擔保,擔保貸款總額超過2086億越南盾;核查時6家企業尚欠超過1730億越南盾,未計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