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4日下午審議《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公安部長梁三光在回應國會代表意見時表示,起草機關將研究並報請政府,以法令、決議或向國會常委會報告的方式,補充規定以公益勞動替代罰款。他稱,公益勞動的類型、執行時間和適用方式將另行研究,並在政府法令、決議或國會常委會決定中具體規定。

圍繞罰款上限,梁三光表示起草機關將逐領域審查並在草案中提出最高罰款額,僅對補充養老保險管理、證券服務、技術標準與規範、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部分領域,規定個人最高15億越盾、機構最高30億越盾。他稱這些領域違法行為性質複雜,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直接影響民眾的生活環境、健康與安全。

起草機關還建議刪除“城市地區可處不超過一般罰款額兩倍”的規定,使同一違法行為在全國適用統一罰款幅度。梁三光強調,草案規定的是違法行為罰款上限,政府將依據行為性質與程度確定具體罰款額,兼顧人道、威懾與嚴肅處理。

在處罰權限方面,草案不逐一列明有權處罰和有權按行政程序扣留人員的具體職務名稱,以避免機構調整後頻繁修法,但將明確限定為具體機關、單位和力量的負責人,並授權政府規定細節。

關於強制執行措施,起草機關建議不再將暫緩出境視為強制執行措施,而作為保障執行決定落實的措施,適用於被強制執行人或被強制執行組織代表有逃匿跡象的情形,以與《越南公民出入境法》銜接。停止供電、供水、暫停車輛檢驗登記和駕駛證、停止互聯網和電信及數字基礎設施服務等措施,也擬由強制執行措施調整為阻止違法行為、保障行政處罰落實的措施,並補充適用條件、權限、原則和程序。

對於提高機構罰款上限至30億越盾引發的“罰款過高、難以執行”擔憂,梁三光在說明中提到,多起涉案金額達數千億越盾的詐騙案以企業為掩護,因此有必要擴大商業法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