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在10月26日下午的分组讨论中,就《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出多项意见,焦点集中在新增强制措施的适用边界与提高罚款上限两项内容。海防市代表阮玉山(Nguyễn Ngọc Sơn)主张对新增强制措施从严管控,河内市代表团代表阮氏线(Nguyễn Thị Tuyến)则支持上调罚款上限,同时强调执法可行性。
阮玉山针对草案中暂缓出境以保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规定指出,这一措施对出行权影响较大,需与《越南公民出境入境法》保持一致。他提出应明确“有潜逃风险”的认定条件、事先通知义务、适用期限,以及义务履行完毕后立即终止的机制。他并称,不应让民众直到抵达口岸才得知自己被暂缓出境。
对于要求停止供电、供水的措施,阮玉山要求厘清其性质:究竟属于执行处罚决定的强制措施,还是制止正在发生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他认为若予适用,必须排除对无过错第三方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影响。就暂停车辆检验、登记或驾驶证的强制措施,他提醒须确保相称性,不能把缴纳罚款的义务变成超出必要限度的权利限制,并主张在法中写明适用条件、优先采用侵害较小措施的顺序、权限、期限、通知及复核机制。
阮氏线就提高罚款上限的方针表示,调整是在经济规模已变化、多类违法行为性质与后果加重的背景下考虑的。她以环境、食品安全、金融、建设等领域为例称,违法行为所得利益大于罚款金额,违法者因而接受缴款继续实施。她表示,若处罚过低,违法者可能把罚款视为经营活动中的一项成本。
阮氏线主张罚款额度应依据三项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与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后果、违法者获取的不法利益。对严重、故意、多次再犯的行为须有足够威慑力,对首次、情节较轻且可立即纠正的违法行为也应作相应区分。她同时强调须关注执行能力,若规定罚款很高却难以组织实施、收不到罚款或无法弥补后果,实际效果仍然有限。
在提高罚款上限之外,阮氏线强调应更重视责令补救后果、追缴不法利益、暂停违法活动和恢复原状等措施,并称最终目标应是制止违法、弥补损害,而非单纯收取更多罚款。就延长行政处罚时效的提议,两位代表均认为应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类别,不宜对所有情形适用同一延长期限。阮玉山提醒不应以延长时效替代及时发现和处理的职责;阮氏线则表示,对程序简单、已有充分信息和证据的违法行为,应尽早发现处理,避免拖延给民众和企业造成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