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上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证券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多名国会代表围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标准提出意见,焦点是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最近6个月内未因证券及证券市场领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这一条件。

永隆省国会代表阮氏燕妮表示,证券市场的基本目标是吸引中长期资金,法律须保护投资者并建立透明市场。她指出,现行第6条的各项政策尚未充分体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建议增加一款,明确国家采取适当政策和措施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针对高管任职标准,阮氏燕妮认为,草案起草说明的一贯立场是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须具备守法意识,删除上述行政处罚条件会形成法律空白。她说,接受近期在证券领域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出任高管,会让投资者感到不安,这类人员并非严肃守法者,在管理大型金融机构时可能给投资者和整个市场带来现实风险,因此建议保留该条件。

海防市国会代表裴春海持相同意见。他表示,取消该标准可能导致曾因证券领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人仍符合条件,担任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他认为,规定应确保守法要求与证券企业管理层标准之间的一致性,并兼顾市场健康发展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因此建议不删除现行“最近6个月内未受行政处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