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上午在会场讨论《证券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焦点集中在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标准,以及草案删除部分人员条件的问题。多名代表认为,草案在放宽管理职务专业要求的同时,不应取消对近期受过行政处罚者的任职限制。

草案第1条第13、14款涉及修订现行《证券法》第74、75条,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标准。来自芹苴市的代表苏爱云(Tô Ái Vang)提出,现行草案要求董事会主席具备若干年经验、业务经历和深度专业执业证书,混淆了战略管理者与专业执行者的角色。她认为董事会主席负责把握方向、调配资金和吸引合作伙伴,并不直接下单操作。

苏爱云建议,强制执业证书要求只适用于总经理(或经理)及直接分管专业的副总经理;不兼任执行职务的其他法定代表人,只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经济、金融、银行或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她提到,若继续要求董事会主席持有深度专业执业证书,将形成行政瓶颈,削弱越南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以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吸引物流基础设施和港口投资为例说明。

讨论的另一焦点是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一项人身条件: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证券领域行政法规被处罚的个人,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海防市代表裴春海(Bùi Xuân Hải)指出,这意味着草案接受曾受证券领域行政处罚的人出任总经理。胡志明市代表杜德显(Đỗ Đức Hiển)和永隆省代表阮氏燕妮(Nguyễn Thị Yến Nhi)也认为,草案呈文中强调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须有守法意识,删除该条件会留下法律空白,令投资者不安。

多名代表表示认同减少行政手续的方向,但认为此次取消人身标准的理由尚不充分、缺乏说服力。他们主张在草案中保留上述6个月限制,认为受过证券领域行政处罚者并非严格守法之人,由其执掌大型金融机构可能给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带来现实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