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下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住房法(修订)》草案,建设部长陈鸿明在讨论结束后就代表关注的问题作解释说明。据汇总,当天下午共有30名代表发言;此前10月22日的分组讨论中,有141人次代表发言,另有3个代表团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讨论集中在社会住房政策、租赁住房发展、扩大租赁对象、公务住房、公寓楼管理质量以及旧公寓改造障碍等问题。
陈鸿明表示,代表们高度赞同对2023年《住房法》进行修改补充,草案继承仍适用的规定,并设专章发展租赁住房,将其列为优先目标和保障社会民生的战略支柱。他称,租赁住房享受具体优惠的同时也附带责任:租金不得超过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价格框架,以确保国家优惠转化为民众实惠。
针对各地乃至同一城市内社会住房价格不一致的疑问,陈鸿明说,社会住房出售前均由地方建设厅核算、审查和审定,再报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或颁布出售价格框架。价格差异源于各地建设成本构成不同,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建筑规模和高度、地质与基础设施条件、当地材料和人工成本,以及项目能否获得同等优惠贷款;若开发商须以更高利率的商业贷款建设,利息成本计入房价会推高该项目售价。
关于社会住房购买者须满5年才能转售给符合条件者的规定,多名代表建议明确售价确定原则,有意见提出允许按市价出售或回售给开发商。陈鸿明回应称,社会住房政策旨在帮助低收入者和政策对象以可负担价格获得住房,但购房者不再居住而转售时须附带条件,防止政策被牟利;因此住满5年后按市价转售不被允许。他表示,这一内容在写入草案前已征求包括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在内的各有权机关意见。
在土地基金方面,陈鸿明称政府和各地已大力推进,两级地方政府模式运行后总体规划已作调整,社会住房和租赁住房建设均须遵守规划。谈到旧公寓改造,他称这是难题,尤其是1994年前建成的公寓,部分因业主在房屋到期后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清而进展缓慢;草案规定公寓使用期限按工程年限确定,拆除时业主获补偿、安置支持或出资重建,并明确专有和共有部分,指导性法令将具体处理现行障碍。他表示建设部将继续配合国会各机构在会后完善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