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审议《住房法》修订草案时,多名代表就保障性住房(越南称“社会住房”)购买满五年后转售的定价规则提出意见。永隆省代表石福平认为,规定保障房只能转售给开发商或符合保障房购买条件者“是合理的”,但售价若完全交由市场决定,政策对象可能无力承接;若限价过低,又会过度限制业主的财产权。
石福平建议研究建立优先回购机制,由开发商、住房基金或国家指定机构优先购回,使房源透明地回到政策性住房池;同时应设置过渡条款,避免对已合法确立的财产权作出不利的追溯适用。北宁省代表陈文林则要求进一步明确转售价格水平。
陈文林指出,若房屋因国家优惠而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购入,一段时间后按市价卖出,优惠部分很容易变成首购者的私人利润,国家既损失了支持资源,也失去了一套保障房房源。他建议规定业主不再需要住房时,按法律规定的合理价格转售给国家、住房基金、开发商或其他符合政策条件者。
陈文林表示,这一价格应保障卖方的正当权益,考虑货币价值变动、房屋剩余质量和合理翻修成本,同时不产生利用国家优惠进行投机的利润。海防市代表阮玉山认为,当前最大问题不只是住房短缺,而是产品结构失衡和民众可负担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商业住房项目价格远超多数劳动者承受范围,而价格合适的住房、保障房和长期租赁住房需求仍然很大。
阮玉山建议补充原则,依据收入、支付能力、租购需求、人口变动、劳动力市场及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来确定住房需求与结构,并建立监测评估机制,跟踪保障房和租赁住房指标完成情况,而非只关注总建筑面积或建成套数。安江省代表李英诗则提出审议禁止将公寓用于非居住目的的规定,认为应区分改变使用功能与居家办公、线上经营、远程咨询或小规模经营等活动。
李英诗援引德国、新加坡的做法称,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部分居家活动。她建议保留保护住房居住功能的原则,同时研究对居家工作和小规模经营设置有限例外,确保工程安全、不造成污染或秩序混乱,也不影响居民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