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上午审议《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围绕期房(房屋尚未建成即出售)合同转让和购房者预付款保护提出意见。清化省代表黎清完建议在草案中禁止转让期房买卖合同,认为现行规定让合同本身成为炒作工具。

黎清完在发言中表示,近期房地产市场出现过度金融化,住房从安居资产变成投机、短炒的工具。他把原因归于现行法律允许在尚未提交办证申请时转让期房买卖合同,并称这类交易实质是转让合同中的位置,即合同产生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而非转让已存在的房屋。

他进一步指出,允许在纸面上自由买卖合同位置,等于把购房合同变成一种衍生金融权利的证券化产品,买卖的是购房名额和对资产的承诺。他称,早期买家只需支付定金和小额分期即可占位,待市场价格上涨便转手赚取差价,按初始投入计算,收益率可能被推高至50%甚至100%。

黎清完还称,合同经多层中间环节反复转让,每次加价和中介费叠加,最终交付时房价可能比原始价格高出1至2倍,有真实居住需求的民众因无法触及原始价格而被挤出市场。他援引亚洲部分国家的做法,称中国不允许在交房和取得产权证之前转售,自2020年起推动从预售转向现房销售,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逐步要求建成后销售;韩国则在投机管控区的大城市禁止转让期房合同,禁止期最长可达合同签订后3至10年,或直至房屋建成、交付并登记产权。

他因此建议草案禁止转让期房买卖合同,并明确现房销售政策的实施路线,称停止允许转让合同并非机械收紧市场,而是把衍生投机因素从房地产中剥离的必要措施。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则聚焦购房者资金保护。他称草案规定定金不超过5%且须在具备经营条件后方可收取,首次收款不超过30%,交房前累计收款不超过合同价值的70%,但购房者仍提前支付大额资金,却无法监督资金用途。

阮玉山认同建设部不强制管理定金、允许购房者自行选择是否为期房提供担保的方向,同时草案禁止违规使用资金。但他提醒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不对等,拒绝担保很容易被写成合同固定条款;此外,“留位费”“登记意向费”“优先费”等名目的款项,可能在项目具备经营条件前通过中介收取。他建议补充按交易实质而非名称认定各类收费的原则,并明确开发商授权或同意中介收款时的责任。

同场讨论中,代表武文进以芒青案为例,质问为何建设违规长期存在、数千套公寓仍被出售,使购房者面临失去住房的风险。另有代表担心保障性住房五年后被高价转售,建议建立价格管控机制,防止套取政策利益,保护低收入群体;代表谢文合则反映,许多家庭想分割地块分给子女,却因已超出住宅用地限额而无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