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此前通过第37号决议,规定组织和个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10月30日上午,越南《今日农村报》/电子《民越报》在河内举办研讨会,主题为“经济案退赔:严惩与宽大之间的协调”,多名国会代表、学者和律师就决议落地后的界限问题提出意见。

第37号决议列出多项免于追诉的条件,包括不涉及腐败、行为出于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无牟利动机、未造成资产流失浪费,或即使造成损失也已全部弥补。决议还允许部分情形排除刑事责任,例如在应用科学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中因风险造成损害,但已遵守流程并采取充分预防措施者。决议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期为3年。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委员范文和(Phạm Văn Hòa)在研讨会上表示,该决议旨在鼓励干部、公务员和企业为公共利益大胆履职、投资经营。他称,执行任务中出现差错、甚至造成国家资产损失,但不牟利、不腐败、无主观故意且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应考虑适用免责机制;对于腐败、侵占资产的行为,违法者仍须依法承担责任。

河内国家大学非传统安全研究所副所长、大校杜景慎(Đỗ Cảnh Thìn)认为,鼓励经济案违法者主动退赔“是人道而非纵容”,但须区分宽大与无罪开释、免除刑事责任与免除刑罚执行。他提出,故意违规后用钱寻求减轻责任,不能与真诚自觉弥补损失等同,适用政策应谨慎,避免形成“只要有钱退赔就能免刑责”的错误认识。

律师陈俊英(Trần Tuấn Anh)指出,现行法律尚无具体制裁比例。他称,目前仅有贪污财产罪和受贿罪中退还四分之三款项可获死刑转无期徒刑的规定,而这两项罪名已取消死刑,该规定不再适配。他还提到,依《刑法》第51条第1款认定自愿弥补后果时,金额确定十分复杂,尤其在多名共犯角色和经济条件不同的案件中。他建议研究将经济犯罪退赔比例入法,例如退赔损失50%以上并有坦白情节者可适用低于量刑框架最低档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