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市区域人民法院第六庭10月30日在兴道坊海宁居民区文化馆举行流动审判,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罪判处武氏香(生于1968年,住海防市安庆乡进明村)24个月有期徒刑、缓刑执行,考验期为自一审宣判之日起48个月。合议庭认定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可能直接影响消费者健康,并在量刑时考虑了减轻责任的情节。
根据起诉书,7月30日,兴道坊公安与职能部门在香集市十字路口一带检查由范文C驾驶的汽车,在车上发现126公斤扎肉和12公斤猪肉团。快速检测结果显示,所有食品样本均对硼砂呈阳性。调查认定,这批肉制品由武氏香在自家生产。
调查显示,武氏香明知硼砂不属于食品加工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仍在原料中掺入该物质,以使产品更脆、更有嚼劲。仅7月30日当天,她生产的含硼砂扎肉达129公斤、猪肉团超过18公斤,总值超过2000万越南盾。其中,她向范文C出售126公斤扎肉和12公斤猪肉团,收取近1600万越南盾,非法获利69万越南盾;其余食品尚未售出即被职能部门发现并扣押。
公安部刑事科学研究院的鉴定结论认定,在武氏香家中查获的扎肉、猪肉团样本及粉末状物质均含有硼砂。庭审中,被告承认了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