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文胜代表政府签署第398/2026/NĐ-CP号法令,具体规定国会第43/2026/QH16号决议中关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内容。该法令自2026年10月29日起施行,适用于2026年和2027年两个纳税期。
根据法令,2026年和2027年纳税期内,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亿越南盾的居民个人,其来自经营活动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将减免30%。适用对象包括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以及经家庭成员授权担任个体工商户代表的个人。减免按全部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不区分计税方法。
营业收入以第68/2026/NĐ-CP号法令(经第141/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的相关规定为确定依据。预计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亿越南盾的经营个人,在申报时按法令附表第01号表格申报减免;代扣代缴、代申报代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组织和个人,则按第02号表格操作。若全年实际总收入超过100亿越南盾,则不得享受减免,须补缴已减免税款,并按第03号表格调整申报,补缴税款不计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方面,2026年和2027年纳税期内,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亿越南盾、依越南法律设立的企业和组织,其应缴企业所得税同样减免30%。适用主体包括依法设立的企业、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并有生产经营所得的组织。减免按纳税期全部所得计算,不区分计税方法;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额按扣除优惠后的应缴税额计算。
法令明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收入(不含收入冲减项)、金融活动收入及其他收入;设有附属单位或经营地点的企业,收入以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对于新设企业首个纳税期,或因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导致纳税期不足三个月并并入2026年、2027年纳税期的情形,按12个月确定收入和减免税额。
法令还规定,企业预计2026年、2027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亿越南盾的,可在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自行确定减免额;若实际总收入超过100亿越南盾,则须按规定申报缴纳,补足差额,滞纳金处理依照第252/2026/NĐ-CP号法令第24条第3款执行。对于申报补充或经税务、审计等有权机关检查后增加应缴税款的,只要仍符合减免条件,增加部分同样享受30%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