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电子报就试用期是否须参加强制社会保险作出解释,明确区分两种试用安排:试用内容写入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按该劳动合同参加强制社保;单独签订试用合同的,不属强制参保对象。这一答复针对一名公民的具体提问,援引《社会保险法》与2019年《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提问者阮廷康援引第158/2025/NĐ-CP号法令,指出按劳动法规定签订试用合同的劳动者不属强制社保参保对象。他询问,若劳资双方按2019年《劳动法》第24条,选择将试用内容写入劳动合同而非另签试用合同,该期间是否属于强制参保范围。该条款规定,试用可约定写入劳动合同,也可通过签订试用合同进行。
主管部门答复时援引《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a项:以无固定期限合同或1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工作的越南公民属强制参保对象,包括双方以其他名称约定、但内容体现有偿工作、工资及一方管理、调度、监督的情形。答复称,据此,试用内容写入劳动合同的,强制社保依该劳动合同办理。
按这一口径,试用期是否参加强制社保取决于合同形式:写入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随劳动合同纳入强制参保,单独签订试用合同的则不在此列。第158/2025/NĐ-CP号法令的相关表述与上述区分相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