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一名出租房屋的纳税人按旧规定预缴了2026年上半年税款,政府随后将免税收入门槛提高至每年10亿越南盾并追溯至年初,其已缴税款因此属于可抵扣或退还范围。但税务系统尚未显示多缴金额,纳税人询问是否必须再次提交补充申报,当地税务部门援引多项法规作出说明。
据政府电子报报道,纳税人阮春午于2026年2月1日就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期提交01/TTS表申报,申报收入4.8亿越南盾,并足额缴纳3550万越南盾税款,其中增值税2400万越南盾、个人所得税1150万越南盾。2026年4月29日,政府颁布第141/2026/NĐ-CP号法令,将无须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门槛提高至每年10亿越南盾,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按此规定,阮春午已缴的3550万越南盾属于可抵扣或退还范围,但他在电子税务系统查询时,系统仍未显示多缴金额。
阮春午因此提出一系列问题:是否必须提交第二次补充申报,将本期计税收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调整为0,系统才会记录多缴;第18/2026/TT-BTC号通知第8条第2款关于已按第40/2021/TT-BTC号通知申报纳税者不再调整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他;若需补充申报,电子税务系统是否仍允许使用旧版01/TTS表,还是必须改用新版01/BĐS表;若必须现场提交,退税申请材料包括哪些文件;何时可以提交退税申请;退税办理时限多长。
胡志明市第12税务所援引第68/2026/NĐ-CP号法令第12条第2款、第18条第3款,第141/2026/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第18/2026/TT-BTC号通知第8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42条、第56条第6款和第7款等规定作出答复。关于申报,第18/2026/TT-BTC号通知第8条第1款规定,属于第68/2026/NĐ-CP号法令第18条第3款情形的,可按旧版01/TTS表申报调整2025年实际应税收入,并按新版01/BĐS表申报2026年收入;第2款规定,已按第40/2021/TT-BTC号通知申报纳税的,不再调整。
关于多缴处理,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42条规定,有税款识别码的多缴款项先用于抵扣欠税或下次应缴税款;抵扣后无欠税的,纳税人可按规定提交退税申请。第56条第6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多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依据申报信息办理退还,纳税人无须提交退税材料;第7款规定其他税种及款项的退还须提交01/ĐNXLNT表申请文件。关于时限,第252/2026/NĐ-CP号法令第31条规定,税务机关须在收到退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
第12税务所表示,建议阮春午根据实际申报纳税情况对照上述规定办理,如有疑问可联系该所个体经营户管理支持第一组(地址:胡志明市新泰协坊阮映寿街282B号)寻求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