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6日下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多名代表对修法必要性表示赞同,认为此举旨在及时落实相关方针政策、解决现行规定的障碍,并推进行政手续简化和分级分权。讨论焦点集中在跨省环境事故的预防与应对机制,以及大幅削减事前审批后如何保证监管不放松。
来自富寿省的代表泰琼梅蓉(Thái Quỳnh Mai Dung)指出,草案第1条第2款(修订第4条第4款)仅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主动向有权机关报告跨省、跨境污染问题。她表示,起草机关解释称两地以上事故应对机制已由总理第11/2025号决定规定,但该文件属法律之下层级,而当前权限正大幅下放地方。她提出,多起事故表明责任分散于多个地方时,后果集中于下游,责任归属却不明确。
泰琼梅蓉建议草案补充确定跨省环境事故的标准:事故源头或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省份时,由农业与环境部担任协调机构;地方意见不一致时,该部有权决定强制性应对措施。她还提出,排放源所在省主持初期应对,受影响省有权要求提供信息并参与监督;事故有蔓延风险时,事发地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须在规定时限内立即通知相邻省、下游省及农业与环境部,而非仅作报告。
胡志明市代表杜德显(Đỗ Đức Hiển)基本赞同修订内容,并肯定政府削减事前审批的改革方向,包括预计减少约90%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环境许可证的对象,同时将环评报告审定和环境许可证发放权限下放至省级。但他认为,草案第35条第2款关于环评审定机关同时为行政审批处理机关时可决定实行联办的规定仍具随意性,是否联办取决于各机关和地方的决定,未能解决现行不足。
金瓯省代表黎氏玉玲(Lê Thị Ngọc Linh)提出,削减手续须配套按风险程度实施的监督机制,规定检查频率、监测责任、早期预警和及时处理,尤其是对高污染风险项目或向生活用水水源区域排放的项目。她还表示,向地方特别是乡级下放任务时,须确保专业能力、经费、设备和数据条件。
代表政府及起草机关作说明的副总理胡国勇(Hồ Quốc Dũng)表示,许多代表要求从以事前审批为主转向以事后监管为主,但不得放松环境管理,并须明确环境敏感因素,确保分级分权与资源、执行能力相匹配。他说,政府确定行政手续改革须与实质改变管理方式相结合,不只是削减手续或把责任从国家机关转给企业;草案已按风险程度具体规定项目分类标准,在削减手续的同时不降低对高污染风险项目的管控要求,并补充基于环境信息和数字技术的污染风险监测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