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下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環境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多名代表對修法必要性表示贊同,認為此舉旨在及時落實相關方針政策、解決現行規定的障礙,並推進行政手續簡化和分級分權。討論焦點集中在跨省環境事故的預防與應對機制,以及大幅削減事前審批後如何保證監管不放鬆。
來自富壽省的代表泰瓊梅蓉(Thái Quỳnh Mai Dung)指出,草案第1條第2款(修訂第4條第4款)僅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主動向有權機關報告跨省、跨境汙染問題。她表示,起草機關解釋稱兩地以上事故應對機制已由總理第11/2025號決定規定,但該文件屬法律之下層級,而當前權限正大幅下放地方。她提出,多起事故表明責任分散於多個地方時,後果集中於下游,責任歸屬卻不明確。
泰瓊梅蓉建議草案補充確定跨省環境事故的標準:事故源頭或影響範圍涉及兩個以上省份時,由農業與環境部擔任協調機構;地方意見不一致時,該部有權決定強制性應對措施。她還提出,排放源所在省主持初期應對,受影響省有權要求提供信息並參與監督;事故有蔓延風險時,事發地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須在規定時限內立即通知相鄰省、下游省及農業與環境部,而非僅作報告。
胡志明市代表杜德顯(Đỗ Đức Hiển)基本贊同修訂內容,並肯定政府削減事前審批的改革方向,包括預計減少約90%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辦理環境許可證的對象,同時將環評報告審定和環境許可證發放權限下放至省級。但他認為,草案第35條第2款關於環評審定機關同時為行政審批處理機關時可決定實行聯辦的規定仍具隨意性,是否聯辦取決於各機關和地方的決定,未能解決現行不足。
金甌省代表黎氏玉玲(Lê Thị Ngọc Linh)提出,削減手續須配套按風險程度實施的監督機制,規定檢查頻率、監測責任、早期預警和及時處理,尤其是對高汙染風險項目或向生活用水水源區域排放的項目。她還表示,向地方特別是鄉級下放任務時,須確保專業能力、經費、設備和數據條件。
代表政府及起草機關作說明的副總理胡國勇(Hồ Quốc Dũng)表示,許多代表要求從以事前審批為主轉向以事後監管為主,但不得放鬆環境管理,並須明確環境敏感因素,確保分級分權與資源、執行能力相匹配。他說,政府確定行政手續改革須與實質改變管理方式相結合,不只是削減手續或把責任從國家機關轉給企業;草案已按風險程度具體規定項目分類標準,在削減手續的同時不降低對高汙染風險項目的管控要求,並補充基於環境信息和數字技術的汙染風險監測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