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6日下午审议《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就扩大加重罚款适用范围、上调处罚时效以及新增强制措施提出意见。草案拟将部分领域最高可达一般标准两倍的罚款,从现行“市中心区域”扩大至“城市辖区”并覆盖14类领域,同时拟将部分领域处罚时效延长至最长三年。
广治省代表阮庆武指出,现行草案把加重罚款范围扩至城市全部辖区后,同一种违法行为在不同地点的罚款可能相差一倍。他举例说,9个中央直辖市均下辖乡,其中包含山区乡、沿海乡,部分城市还设有特区,这些地方的居民可能比相邻省份的乡民承担更高罚款。他主张同一行为适用同一罚款框架,以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在这一框架内对首次违法、主动认错、认识有限或尽早缴纳罚款的困难人群考虑减轻处罚。
阮庆武还引用现行交通处罚标准说明罚款与收入的差距。他说,摩托车、助力车不遵守信号灯指示的罚款为400万至600万越南盾,汽车为1800万至2000万越南盾;按摩托车罚款中间值500万越南盾计算,约相当于人均月收入的83%,约为收入最低20%群体月收入的2.4倍。他表示,罚款超出支付能力时处罚决定难以执行,违法者将车辆弃置在暂扣场的情况已持续多年。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就延长处罚时效提出,应区分因违法行为难以发现而超过时效的案件与因执法拖延而超过时效的案件,不应用延长时效替代及时发现和处理的职责。他还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强制措施,指出为保障处罚决定执行而暂停出境对出行权影响较大,需与《出入境法》规定保持一致,明确存在潜逃风险的条件、事先通知义务、期限以及义务履行后立即终止的机制,不应让民众直到抵达口岸才得知自己被暂停出境。
对于草案中要求停止供电、供水的措施,阮玉山提出应厘清其性质:这究竟是对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还是为终止正在发生的行为而采取的管理措施。他认为,若加以适用,必须排除对无过错第三方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