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省公安厅调查警察机关办公室10月30日结束调查,建议起诉1996年出生、住义安省永兴坊的陈光善,以及2001年出生、同住永兴坊的窦伯达。两人均被指涉及诈骗侵占财产。根据越南刑法第174条,陈光善适用该条第4款a项,窦伯达适用第1款。案件已进入建议起诉阶段,尚未经法院判决。

调查结果称,陈光善利用企业信息、银行账户、手机SIM卡和多个社交媒体账号建立不同交易渠道。他设立网站,宣传出售集装箱、钢材等商品,上传产品图片、规格和联系方式、仓库地址,并通过在线广告和社交群组发帖寻找客户。客户联系后,他通过Zalo报价、发送产品图片,并提出免运费、工地安装等条件。为增强信任,他还起草包含货物、金额和交货时间的买卖合同。

警方称,客户同意购买后,陈光善要求先转入订单金额30%至50%的款项至其提供的账户。在等待交货期间,他又以开发票、购买加工原料等理由要求客户追加转账。到交货期限,他不交货,而是切断联系,侵占已收款项。部分情况下,他还从实际经营场所订货并运至客户地址以建立信任,待客户支付余款后立即失联。

调查认定,2025年5月至9月,陈光善通过上述手段骗取71个组织和个人共计2,299,326,330越南盾。另据调查,2025年8月15日,窦伯达协助陈光善提供虚假信息、建立信任,骗取河北消防与电子安全一人有限公司47,520,000越南盾。

广宁省公安厅城市公安建议,民众和企业在网络进行大额商品交易时,应仔细核查卖方的法律信息、地址、仓库和实际经营能力,不要仅凭网站、图片或电子合同判断可信度。警方特别提醒警惕要求高额定金、不断要求追加转账,或收款账户与交易信息不符的情况;有条件时应直接查看货物和仓库后再付款。民众也不得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SIM卡或个人信息供他人使用。发现可疑迹象或可能被骗时,应立即停止转账,联系银行寻求帮助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保存交易信息和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