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部门明确,纳税人在满足若干条件后,可被解除暂缓出境措施。据越南《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符合条件后,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发布解除暂缓出境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收到税务系统通知后,立即执行解除。

对经营个人和经营户业主,缴税后欠税降至5000万越南盾以下,或依规定获核销欠税,即可解除暂缓出境。对企业、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的受益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这一门槛为5亿越南盾以下。

另一类情形涉及在税务机关发布“未在登记地址经营”通知满120天后的经营个人、经营户业主及企业等主体的受益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此类人员需提交恢复税号申请、提交纳税申报材料,并将欠税缴至规定门槛以下,即经营个人和经营户业主5000万越南盾、企业等主体5亿越南盾;或依规定终止税号效力。

对外国人、出境定居的越南人以及在越南境外定居的越南人,在离开越南前须完成100%纳税义务,或依规定获核销欠税,才可解除暂缓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