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稅務部門明確,納稅人在滿足若干條件後,可被解除暫緩出境措施。據越南《第252/2026/NĐ-CP號議定》第28條,稅務機關在確認納稅人符合條件後,通過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發佈解除暫緩出境通知;出入境管理機構在收到稅務系統通知後,立即執行解除。
對經營個人和經營戶業主,繳稅後欠稅降至5000萬越南盾以下,或依規定獲核銷欠稅,即可解除暫緩出境。對企業、合作社及合作社聯合社的受益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這一門檻為5億越南盾以下。
另一類情形涉及在稅務機關發佈“未在登記地址經營”通知滿120天后的經營個人、經營戶業主及企業等主體的受益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此類人員需提交恢復稅號申請、提交納稅申報材料,並將欠稅繳至規定門檻以下,即經營個人和經營戶業主5000萬越南盾、企業等主體5億越南盾;或依規定終止稅號效力。
對外國人、出境定居的越南人以及在越南境外定居的越南人,在離開越南前須完成100%納稅義務,或依規定獲核銷欠稅,才可解除暫緩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