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下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海洋與海島資源環境法》修訂草案,以及《環境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胡志明市國會代表團副團長武玉清竹在發言中支持修訂《環境保護法》,並把生活垃圾源頭分類的執行環節作為重點提出。她引用政府電子報反映的現實情況:居民按規定分好類,但收運車因缺少專用車輛又把垃圾混在一起,民眾的努力在第一個環節就被抵消。
武玉清竹指出,現行《環境保護法》第75條和第77條已經規定,已分類垃圾須分別存放和運輸,但法律要避免停留在紙面,這次修訂應明確執行機制和每個環節的責任。她建議把第77條修改為:在接收、收集、運輸和移交處理設施的全過程中保持分類結果,按各單位承擔的工作範圍明確責任,並與實際檢查和民眾監督掛鉤;一旦發現垃圾混裝,須確定責任單位、要求整改並依法處理違規行為。
她還提出,應把“保持分類結果”列為公共服務合同和驗收檔案中的強制指標,服務方違規應扣減付款或嚴肅處理。她認為,驗收不能只看“運走多少噸垃圾”,否則會浪費數以百萬計家庭的努力,居民繳納的稅款和國家預算支出應當換來與之相稱的服務質量。
在配套安排上,武玉清竹要求垃圾分類與收運能力同步,並完善第75條,明確省級人民委員會在確保源頭分類與收集、運輸、處理相銜接方面的責任;第77條則應明確鄉級人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檢查和解決民眾反映方面的責任。她主張方案要明確人員、任務、資源和期限,公開收運時間表和接收點,便於民眾監督,同時加強檢查,不能以“缺車、缺基礎設施”為由推卸責任、拖延混裝收運。
關於第79條,她建議按垃圾重量收費並規定各地具體路線圖,讓價格機制成為對分類正確者的直接經濟激勵。針對第77條第2款拒絕收運的權利,她要求同時規定服務單位的並行責任:居民分類正確時,收運單位不得以缺少設備為由拒絕接收;若因居民分類錯誤而拒收,收運單位須指導改正。她還提出,地方政府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有及時清運方案,不能讓推諉導致垃圾在居民區積壓。
武玉清竹還建議在第75條和第77條中明確祖國陣線、各政治社會組織及社區對垃圾收運處理全過程的監督機制,規定處理民眾反映的期限並強制公開結果。她表示,居民自願分類之後,後續流程屬於政府和公共服務系統,“居民分對,系統就必須收對”,這既是保護環境,也是維護民眾對國家管理能力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