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6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讨论《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主持会议的国会副主席阮鸿延(Nguyễn Hồng Diên)听取代表意见。多名代表围绕水污染控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垃圾收集和碳信用等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嘉莱省代表黄氏英草(Huỳnh Thị Anh Thảo)就水污染控制提出,草案应规定不得增加已超出水体承受能力的污染指标负荷,除非有经核验的减载或处理方案,确保不降低受纳水体水质。她指出,一条河流可能在有机质指标上已超载,但对其他指标仍有接纳能力;若继续允许新项目排放已超载的污染物,污染可能持续,影响下游生活用水、水产养殖和农业生产。
针对草案拟取消废弃物处理设施试运行程序,黄氏英草认为应同时规定核验处理效果的义务,尤其是高风险排放源。企业须在初期运行阶段取得核验数据、保存监测结果,并建立设施未达标时防止排放的机制。在垃圾收集方面,她建议收集单位拒收未分类或包装不合规的垃圾时,须告知理由、指导整改,并与收集点管理者协调处理;拒收范围应与不合规部分对应,避免影响已正确分类、可单独收集的垃圾,同时明确整改责任、重新收集时间和积存垃圾处置方案。
林同省代表郑氏秀英(Trịnh Thị Tú Anh)赞同取消生产者、进口商向环境保护基金缴费、改由国家机构组织回收的方向,但建议完善对中介组织的授权机制,明确财务能力、人员、组织收集回收系统能力等标准,以及报告和证明结果的责任。她还建议厘清中介组织与委托企业之间的法律责任,确保授权不减轻生产者、进口商的责任,并加强与地方政府协调,连接收集网络和回收设施。关于第55条废弃物处理支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她建议统一支出范围和内容,因为这是企业出资而非国家预算、却交由地方管理的资金,应用于支持收集、分类、运输、回收和处理,以及技术研发和困难地区、农村、山区、海岛的基础设施投入。
清化省代表裴文勇(Bùi Văn Dũng)表示,行政手续改革、两级地方政府组织和绿色转型要求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他指出,水、空气污染、废弃物压力和不同步的处理基础设施正影响民众健康、生计和投资吸引力。他提到草案注重风险管理、以数据加强事后检查、按流域控制污染物总量、推动再生材料使用和发展碳市场。但他指出,草案第1条第5款a项修改第7条第2款,仍将所有必评指标均超出承受能力作为限制排放的条件;他认为,若一段河流总氮已超载,其他物质仍有接纳能力并不能降低氮的风险,低浓度但大流量的废水仍可能显著增加总负荷。
关于碳信用,裴文勇提到草案第1条第61款修改第139条,将碳信用确定为交易商品,而碳信用的法律地位仍在研究中。他建议对照《民法典》第115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明确合法碳信用主体的权利、转让条件和信用被收回或注销后的法律后果,并区分碳信用与排放配额。他认为,明确权利和法律风险有助于企业计算清洁技术投资,保障出资减排主体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