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已经了解并参照河内市人民委员会第61号决定,认为符合分割条件,但土地登记办公室回复说我不符合分割条件。
理由是地块与2米宽的公共巷道相邻,不符合规定。
请问这样对吗?
- 律师阮仲敦(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回答:
河内市人民委员会第61号决定第14条第1款b点规定了住宅用地分割的条件:
住宅用地分割必须确保符合《土地法》第220条规定的原则、条件以及以下条件:
区域
长度(深度)相对于道路红线
与现有公共道路或分割时形成的道路相邻的宽度
位于道路红线外的土地面积
各坊、镇
4米及以上
4米及以上
不小于50平方米
平原地区各乡
4米及以上
5米及以上
不小于80平方米
丘陵地区各乡
4米及以上
5米及以上
不小于100平方米
山区各乡
4米及以上
6米及以上
不小于150平方米
参照上述第61号决定的规定,您的地块与现有公共道路或分割时形成的道路相邻的宽度必须达到5米及以上。
因此,您的地块不符合分割条件。
(编译:张悦;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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