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正在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政府授權衛生部代表在會議上陳述草案摘要,供國會代表交換意見、討論,並計劃在本次會議通過。草案的重點是解決體制機制瓶頸,使規定和行政手續簡化,減少民眾和企業的合規負擔。
根據衛生部說明,草案將政府第184/NQ-CP號決議通過的四項政策法律化:按供應鏈風險進行管理;改革市場檢查機制;數字化並建設互聯的國家食品安全數據系統;提升街頭食品和集體食堂管理效果。草案將食品安全風險分為高風險和低風險兩級,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定採用或調整管理措施的依據,包括制定技術法規、進口食品國家檢查、食品溯源以及對食品和生產銷售場所的事後檢查。
草案對事後檢查作出專門規定,明確對象、原則、措施以及檢查團的責任和市場檢查頻率。檢查對象的選擇依據包括風險評估結果、檢測數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監測結果、以往檢查中組織和個人遵守食品安全規定的歷史,以及存在違反食品安全跡象的情況。草案還規定通過市場監管、收回產品公佈登記證書、刪除產品標準公佈檔案、收回食品安全合格場所證書、召回不安全食品等措施增強執法效果,並允許國家檢測機構在市場抽樣,與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監督。
在管理方式上,草案推動從“前置檢查”轉向“事後檢查”。多數食品適用產品標準公佈規定,組織和個人在按規定提交產品標準公佈檔案後即可生產、流通食品。只有少數食品須登記產品公佈,包括有健康建議的特殊膳食用途產品、建議用於老年人、36個月以下兒童、孕婦等易受損害對象的產品、具有維持或增強人體功能及降低患病風險作用的產品、用於調整病人飲食並接受醫療監督的產品。草案還規定對不流通或用於生產已獲登記或公佈食品的原料、鮮活食品、未包裝初加工食品、街頭食品經營中加工後的食品、小規模生產經營食品、餐飲服務場所食品等免於登記產品公佈或公佈產品標準。
草案補充了電子商務和數字平臺食品經營、在線送餐,以及非營利集體食堂、軍隊和公安集體食堂等新業態的規定。在數據系統方面,草案要求建設集中、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庫,由衛生部負責組織建設、管理和開發信息系統基礎設施,整合全行業食品安全信息數據,並與各級人民委員會及各部委的信息系統互聯共享。
在管理體制上,草案明確衛生部是協助政府統一管理食品安全的牽頭機構,農業與環境部、工貿部、財政部、公安部、科學技術部、文化體育旅遊部按管理範圍履行專業管理任務。各級人民委員會在地方範圍內按統一牽頭原則組織落實食品安全國家管理,並朝最大限度分級分權方向推進,以提高執法、檢查、監督和處理違法行為的效率。省級人民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能力、地方特點和管理需要,繼續向下級專業機構(廳局、縣級人民委員會)分級授權,以避免行政審批在省級積壓,幫助地方更貼近地管理並更快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