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下午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期間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當天上午,國會已聽取政府關於該草案的呈文。草案共6章128條,與現行法律相比繼承21條、修改補充104條、新增4條。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基本贊同全面修訂的必要性,但指出草案含多項限制人權、公民權利的規定,須繼續審慎審查,並建議起草機關與本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訂)》等法律草案保持銜接。
根據政府呈文,修訂目的是解決現行法律實施13年後暴露的障礙,為電子環境下的行政處罰提供法律依據,並推進分級分權。草案擬將部分領域的處罰時效提高至2年或3年,將個人罰款上限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提高至30億越南盾,並在法律中直接規定各領域最高罰款額。草案還擬允許對由技術設備發現的違法行為不立筆錄即作出處罰,並補充暫緩出境、封存生產經營場所、停止供水供電、暫停車輛登記檢驗、停止互聯網及電信服務或採取技術阻斷等強制措施。
草案同時調整行政處理措施的權限:將強制送入教育機構、強制戒毒的決定權轉交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將公立戒毒機構內自願戒毒及感化學校相關權限轉交鄉級公安長。草案擬取消暫扣財物、車輛、許可證時必須另作決定的規定,改為隻立暫扣筆錄和退還筆錄,並延長暫扣期限至處罰決定作出或執行完畢。起草機關原本擬規定從罰款收入中安排資金支持處罰工作,但已申請撤回該內容,維持現行法律的規定。
分組討論中,諒山省國會代表黃文宣表示贊同修訂,但關注電子環境下保障民眾知情權。他建議在網絡連接不便或民眾不熟悉線上操作的地區,尤其是少數民族和山區,選擇適當的通知方式並提供直接指導。他還建議明確民眾向處罰權人繳納罰款後的憑證確認與信息更新流程,避免已按時繳款者因部門間信息未更新而需再次往返說明。
海防市國會代表裴忠成對不立筆錄即處罰的規定表示基本贊同。他認為,載重秤、呼氣酒精檢測儀、交通監控攝像頭等設備採集的結果已具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相關信息可涵蓋執法單位與操作人、當事人信息、圖像或測量數據、違法時間地點及行為等,與筆錄中的關鍵信息相當。他稱,此類情形仍要求立筆錄會增加不必要程序、延長處理時間併產生費用,與行政手續改革和數字化轉型要求不符。
裴忠成還就取消暫扣及退還決定、只保留筆錄的規定發表意見。他提到,現行法律要求立筆錄人報請有權人決定暫扣,退還時也須作出決定;但實際執法中,執法人員常在遠離機關的地點處理案件,返回機關辦理決定在道路交通等領域違法量大、山區偏遠的情況下耗時費力。他認為,在保留暫扣情形與程序規定的前提下簡化這一環節,仍可保證暫扣的準確與客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