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下午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草案擬將個人最高罰款額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提高至30億越南盾。圍繞這一上限,來自胡志明市、河內等地的國會代表表達了不同意見,討論集中在罰款承受力、威懾效果以及國會後續監督空間。
胡志明市代表範慶豐蘭提出,應仔細評估提高罰款的影響,尤其是交通違規中罰款金額可能超過違規者車輛價值的情況。她以網約車司機為例說,曾見到司機被罰金額高於車價,“如果棄車,他們靠什麼繼續謀生?”她警告,缺乏周全考慮的處罰可能把民眾推向貧困。她還指出,修訂草案第25條僅概括規定各領域罰款上限,具體金額須等待政府法令,對於影響廣泛的政策,國會能否在細則出臺時進行實質建言存疑。
胡志明市代表阮氏紅杏同意僅應在特殊城市和特殊經濟區等特定區域適用高於一般標準的罰款,而非像草案建議的那樣授權所有城市、對所有違規行為適用更高罰款。她認為擴大政策須審慎評估必要性、範圍和社會影響。同市代表張氏碧杏則提醒,提高上限可擴大對嚴重或獲利巨大違規的處罰選擇,但不等於自動提升預防效果,關鍵在於發現違規的能力、具體罰款額度的確定以及處罰決定的執行。
另一方面,胡志明市代表陳氏妙水持不同看法。她以酒駕和交通處罰實踐為例說,提高罰款能顯著改變民眾行為,如今參加聚餐者若需開車會主動拒酒,同桌人也難以像過去那樣勸酒。她表示,以越南當前守法水平,需要接受提高罰款以增強威懾,待5至10年守法意識改善後,國會可再考慮調低。河內代表阮氏線也認為,在經濟規模變化、違規性質和後果加大的背景下應研究提高罰款,並建議罰款額度基於違規性質與程度、社會後果以及違規者所獲非法利益三要素,對嚴重、故意、多次違規從嚴,對初犯、輕微且可立即補救的行為區別處理。
代表阮明德提出,罰款討論應區分個人日常違規與企業經濟行為。他說,對部分企業而言,30億甚至60億越南盾的罰款仍可能“如鹽撒大海”,企業寧可繳罰繼續違規;但對交通或社會秩序違規的民眾,高額罰款可能構成沉重負擔。他建議起草機構研究在第24條罰款上限之外,對部分領域按營業額百分比計罰的機制。












